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资格;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体或者被解散。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 级纳税信用:(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企业。


需要调整,应纳税调增。
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620.37元。
①增值税处理正确。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的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20000÷(1+9%)×9%=9908.26(元)。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无须调整。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19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000÷(1+9%)÷12=9174.31(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72649.67×12%=728717.96(元);
2018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200000元,可以在2019年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00000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剩余额度=728717.96-200000=528717.96(元)<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00000元,所以2019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528717.96元,需纳税调增=600000-528717.96=71282.04(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纳税调减=200000-71282.04=128717.96(元)。
应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71282.04元。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理由: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从业人数=267+58=325(人)>300人
资产总额=(5020+5005+4985+4994)/4=5001(万元)>5000万元
所以甲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①不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可以。
理由: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0000-180000=198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