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有(  )。
  • A.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B.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C.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 D.发票管理行为
  • E.税务机关发出的企业涉税风险提醒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E,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作为,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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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税收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是(  )。
  • A.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
  •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C.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
  • D.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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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的(  )明细科目核算。
  • A.预交增值税
  • B.未交增值税
  • C.应交增值税
  • D.简易计税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相关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故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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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涉税专业服务中承担税收策划服务主要采取的方法有(  )。
  • A.减免税的方法
  • B.税率或征收率差异的方法
  • C.利用税法漏洞的方法
  • D.延期纳税的方法
  • E.不予征税的方法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税收策划的基本方法包括:(1)不予征税方法;(2)减免税方法;(3)税率或者征收率差异方法;(4)分割方法;(5)扣除方法;(6)抵免方法;(7)延期纳税方法;(8)退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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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无境外所得)在平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年终无须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有(  )。
  • 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600元的
  • B.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 C.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D.纳税人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E.纳税人已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选项B);(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选项C);(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选项E);(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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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G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2019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19年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公司需要何时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

①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

②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

①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a.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b.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c.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d.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e.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f.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a至第c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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