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劳动债权,选项B当选。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相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2023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甲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
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4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4年7月,公司要求庚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庚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④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选项A、C不当选。(2)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选项B当选。(3)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职工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选项D不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选项A: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2)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