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劳动债权,选项B当选。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2024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