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拓展练习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1)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选项A当选;(2)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即程序合并破产),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选项C当选;(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选项D当选。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选项A不当选。重整计划中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选项B不当选。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