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劳动债权,选项B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选项A不当选。(2)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而非破产人), 不构成别除权,选项D不当选。

A公司向B银行借款80万元,由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由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裁定和解。B银行申报80万元债权参加和解程序,在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中,B银行的债权被调整至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相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2024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