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0年11月,恒家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家地产”)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为解决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不足的问题,恒家地产虚构了多笔海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合同。恒家地产的海外客户和相关金融机构为了配合其虚构交易事项,为其提供全套招投标、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文件。A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恒家地产海外项目上述相关文件时,因全部为境外客户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真实资料,A会计师事务所虽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为恒家地产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2023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恒家地产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其中包含上述2020年至2022年间营业收入的虚假财务数据。公司债券顺利发行三期,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均为华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家地产尚未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董事长许某认为恒家地产并非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2024年3月10日,恒家地产的独立董事王某向证监会书面报告,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存在虚构交易等情况,请证监会调查核实。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信息公告,以恒家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恒家地产在中国香港、迪拜、美国、马来西亚等地的16家第三方公司以大批小额方式取得境外项目工程回款,制造海外回款假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其中,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张某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另外,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查明,恒家地产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就虚构境外合同相关事项决议时均提出具体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在董事会表决时,张某均弃权。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辩称,其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恒家地产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违约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投资者赵某以恒家地产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A会计师事务所、华信证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在发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后已及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A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提出,在对恒家地产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已经依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增加审计程序,但仍未发现财务数据作假,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华信证券负责人在诉讼中提交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报告,并辩称:“我们对信息披露文件中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要专业意见仔细核查、做了必要的调查和复核之后,觉得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它们,不再有职业上的疑虑,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0年11月,恒家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家地产”)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为解决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不足的问题,恒家地产虚构了多笔海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合同。恒家地产的海外客户和相关金融机构为了配合其虚构交易事项,为其提供全套招投标、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文件。A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恒家地产海外项目上述相关文件时,因全部为境外客户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真实资料,A会计师事务所虽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为恒家地产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2023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恒家地产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其中包含上述2020年至2022年间营业收入的虚假财务数据。公司债券顺利发行三期,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均为华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家地产尚未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董事长许某认为恒家地产并非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2024年3月10日,恒家地产的独立董事王某向证监会书面报告,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存在虚构交易等情况,请证监会调查核实。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信息公告,以恒家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恒家地产在中国香港、迪拜、美国、马来西亚等地的16家第三方公司以大批小额方式取得境外项目工程回款,制造海外回款假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其中,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张某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另外,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查明,恒家地产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就虚构境外合同相关事项决议时均提出具体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在董事会表决时,张某均弃权。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辩称,其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恒家地产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违约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投资者赵某以恒家地产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A会计师事务所、华信证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在发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后已及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A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提出,在对恒家地产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已经依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增加审计程序,但仍未发现财务数据作假,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华信证券负责人在诉讼中提交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报告,并辩称:“我们对信息披露文件中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要专业意见仔细核查、做了必要的调查和复核之后,觉得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它们,不再有职业上的疑虑,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长许某认为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董事张某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不承担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并说明理由。
总经理柯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华信证券负责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董事长许某认为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观点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分)。
,董事张某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投反对票”的,可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1分)。
,总经理柯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得单独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认定(1分)。
,A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其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恒家地产财务造假是全方位的,境外客户与金融机构配合其提供了全套合同文件资料,审计活动中,A会计师事务所虽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独立董事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王某在2024年3月10日向证监会书面报告恒家地产财务数据作假,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华信证券负责人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2分)。
查看答案 - 龙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源路桥”)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维护与运营,2024年发生如下业务:(1)向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10台型号为“山河智能80”的挖掘机提供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和担保债权范围,同时约定龙源路桥禁止转让抵押的10台挖掘机。3月12日,工商银行与龙源路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10台“山河智能80”挖掘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在登记时,工商银行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在公示系统中对“是否禁止转让”的可选项勾选了“是”并确认。但在其后的抵押期间内,龙源路桥将抵押的挖掘机全部售予A公司并完成了交付,A公司尚未支付价款。工商银行知悉后即刻联系A公司,表示这批“山河智能80”挖掘机已办理抵押登记,虽交付给A公司,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工商银行依然有权行使抵押权。A公司表示急需这批挖掘机,愿意代替龙源路桥清偿贷款以消灭抵押权。(2)4月8日,龙源路桥向B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5台型号为“山河智能50”的挖掘机,总价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4月15日之前向龙源路桥支付全部价款,龙源路桥收款后3天内通过运输企业发运挖掘机,若B公司付款逾期达到7天以上,龙源路桥有权解除合同。4月15日,B公司因资金紧张未向龙源路桥支付价款,B公司请求龙源路桥先交付挖掘机,月底之前一定付款。龙源路桥拒绝了B公司的请求并催告B公司尽快支付价款。4月22日,龙源路桥向B公司发出了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函件,函件中载明“若4月30日之前不能付款,合同即告解除”。截止4月30日,B公司未向龙源路桥支付价款。(3)龙源路桥此前曾向建设银行贷款12 000万元,以自己拥有并运营的XX高速公路S24段的5个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收益权向建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约定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质权特定账户。后龙源路桥到期无法清偿建设银行贷款,建设银行主张以该特定账户的汇缴资金6 238万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本息部分以拍卖S24段的5个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收益权价款实现优先受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龙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源路桥”)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维护与运营,2024年发生如下业务:(1)向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10台型号为“山河智能80”的挖掘机提供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和担保债权范围,同时约定龙源路桥禁止转让抵押的10台挖掘机。3月12日,工商银行与龙源路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10台“山河智能80”挖掘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在登记时,工商银行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在公示系统中对“是否禁止转让”的可选项勾选了“是”并确认。但在其后的抵押期间内,龙源路桥将抵押的挖掘机全部售予A公司并完成了交付,A公司尚未支付价款。工商银行知悉后即刻联系A公司,表示这批“山河智能80”挖掘机已办理抵押登记,虽交付给A公司,但所有权并不转移,工商银行依然有权行使抵押权。A公司表示急需这批挖掘机,愿意代替龙源路桥清偿贷款以消灭抵押权。(2)4月8日,龙源路桥向B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5台型号为“山河智能50”的挖掘机,总价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4月15日之前向龙源路桥支付全部价款,龙源路桥收款后3天内通过运输企业发运挖掘机,若B公司付款逾期达到7天以上,龙源路桥有权解除合同。4月15日,B公司因资金紧张未向龙源路桥支付价款,B公司请求龙源路桥先交付挖掘机,月底之前一定付款。龙源路桥拒绝了B公司的请求并催告B公司尽快支付价款。4月22日,龙源路桥向B公司发出了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函件,函件中载明“若4月30日之前不能付款,合同即告解除”。截止4月30日,B公司未向龙源路桥支付价款。(3)龙源路桥此前曾向建设银行贷款12 000万元,以自己拥有并运营的XX高速公路S24段的5个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收益权向建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约定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质权特定账户。后龙源路桥到期无法清偿建设银行贷款,建设银行主张以该特定账户的汇缴资金6 238万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本息部分以拍卖S24段的5个收费站和服务区的收益权价款实现优先受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工商银行主张10台“山河智能80”的挖掘机所有权不转移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A公司可否代替龙源路桥清偿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龙源路桥是否有权拒绝B公司先交付5台“山河智能50”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龙源路桥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于何时解除?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是否可就特定账户内6 238万元的资金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是否可就高速公路收益权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工商银行主张10台“山河智能80”的挖掘机所有权不转移的观点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龙源路桥与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约定了禁止转让条款,同时办理了动产抵押权登记与禁止转让约定的登记,龙源路桥违反约定转让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2分)。
,A公司可以代替龙源路桥清偿贷款以消灭抵押权(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本题中,A公司可代替龙源路桥清偿全部贷款以消灭10台挖掘机上所设立的抵押权(涤除权)(2分)。
,龙源路桥有权拒绝B公司先交付5台“山河智能50”挖掘机的请求(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约定B公司先支付全部价款后,龙源路桥发货,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在B公司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龙源路桥有权拒绝履行其交付全部挖掘机的义务(1分)。
,龙源路桥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于4月30日解除(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1分)。
,建设银行可就特定账户内6 238万元的资金优先受偿(1分)。根据规定,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1.5分)。
,建设银行可就高速公路收益权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1分)。根据规定,基础设施收益权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5分)。
查看答案 - 2025年1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了出票信息登记,记载电子商业汇票金额为300万元,2025年6月1日到期,收款人为B公司。甲公司依据其与A公司的委托付款合同,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了承兑,B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收票。2月1日,B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3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对该汇票作保证信息登记。5月1日,为向F小学进行捐赠,D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F小学。6月1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甲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甲公司应答后拒绝付款,并在系统中登记拒绝付款理由为“本公司与A公司委托付款协议已解除,不承担付款责任”。F小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对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向F小学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向F小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亦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5年1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了出票信息登记,记载电子商业汇票金额为300万元,2025年6月1日到期,收款人为B公司。甲公司依据其与A公司的委托付款合同,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进行了承兑,B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收票。2月1日,B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3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对该汇票作保证信息登记。5月1日,为向F小学进行捐赠,D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F小学。6月1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甲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甲公司应答后拒绝付款,并在系统中登记拒绝付款理由为“本公司与A公司委托付款协议已解除,不承担付款责任”。F小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对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向F小学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向F小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亦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B公司拒绝向F小学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B公司拒绝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已经承兑汇票,是主债务人,不能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付款协议解除为由,对持票人拒绝付款(或答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分)。
,B公司拒绝F小学追索的理由成立(0.5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F小学无偿取得票据,B公司可以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对其抗辩(2分)。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D公司知道B、C公司之间的纠纷,所以B公司可以对抗C公司的事由对抗D公司(2分)。
,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0.5分)。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包括未在中国票据业务系统中登记保证人信息),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2分)。
查看答案 - 2023年3月12日,甲有色金属厂(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A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2023年3月18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甲公司已经为A公司的债权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A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2023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公司。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 00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公司,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A、B公司均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债权人张某向管理人请求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人认为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主张时才能提供查阅,拒绝了张某的主张。2023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24年8月,债权人孙某发现,甲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将其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赠与给另一公司。孙某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回该金属切割机并对其变价所得价款追加分配。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23年3月12日,甲有色金属厂(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A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2023年3月18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甲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甲公司已经为A公司的债权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A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2023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公司。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 00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公司,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A、B公司均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债权人张某向管理人请求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人认为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主张时才能提供查阅,拒绝了张某的主张。2023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24年8月,债权人孙某发现,甲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将其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赠与给另一公司。孙某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回该金属切割机并对其变价所得价款追加分配。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关于“已经为A公司的债权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A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B公司在此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孙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该金属切割机并对其变价所得价款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关于“已经为A公司的债权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A公司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1.5分)。
,A、B公司在此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0.5分)。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公司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且均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1.5分)。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因此,甲公司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1.5分)。
,管理人无权拒绝张某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请求(0.5分)。根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1.5分)。
,孙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该金属切割机并对其变价所得价款追加分配(0.5分)。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人有可撤销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5分)。
查看答案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存在一定情形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存在一定情形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A.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
B.近12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C.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D.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选项D不当选,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查看答案 - 下列各项中,适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有( )。下列各项中,适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有( )。A.
货物进出口
B.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C.技术进出口
D.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查看答案 - 甲原研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的抗癌药专利剩余5年到期,该专利每年可为甲公司带来利润70亿元。乙仿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申请仿制该抗癌药并准备起诉甲公司专利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专利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亿元以弥补乙公司延迟进入该药品市场相关的损失,乙公司承诺延迟5年后上市仿制药,甲公司在此期间继续按原价销售该抗癌药。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甲原研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的抗癌药专利剩余5年到期,该专利每年可为甲公司带来利润70亿元。乙仿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申请仿制该抗癌药并准备起诉甲公司专利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专利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亿元以弥补乙公司延迟进入该药品市场相关的损失,乙公司承诺延迟5年后上市仿制药,甲公司在此期间继续按原价销售该抗癌药。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
该协议属于专利和解,不构成垄断协议
B.该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C.该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D.甲公司构成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
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的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构成横向垄断协议:(1)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2)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乙公司承诺延迟5年后上市仿制药)。
查看答案 - 甲商户起诉乙电商平台强制其“二选一”(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甲商户申请一名经济学家出庭,说明乙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乙电商平台申请一名数据专家出庭,说明“二选一”是防止数据泄密技术措施。同时,双方协商委托丙咨询机构出具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甲商户起诉乙电商平台强制其“二选一”(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甲商户申请一名经济学家出庭,说明乙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乙电商平台申请一名数据专家出庭,说明“二选一”是防止数据泄密技术措施。同时,双方协商委托丙咨询机构出具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经济学家和数据专家均具有“中立性”,其在法庭上就专门问题进行的说明相当于鉴定意见
B.丙咨询机构出具的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不具有“中立性”,因此不属于鉴定意见
C.经济学家和数据专家均不具有“中立性”,其在法庭上就专门问题进行的说明相当于当事人陈述
D.丙咨询机构出具的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在民事诉讼法上,此类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出庭专家,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选项B不当选,选项D当选,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或由人民法院委托专家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查看答案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
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C.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D.资产转让、置换
应当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查看答案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A.
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B.乙个体工商户
C.丙公司所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D.丁公司在异地设立的临时机构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选项A、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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