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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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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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选项A: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而非破产人), 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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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阶段的说法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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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下列破产债权中最先获得清偿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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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23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人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要求2]
答案解析: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①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②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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