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故只要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即有效。

注意:本题问的是转让行为有效与否,而非选项中反对是否有效。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要求2]
答案解析: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要求3]
答案解析: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对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之间按份承担。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要求4]
答案解析: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本题符合留置的条件,丙有权留置。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在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朋友6人是等额享有该汽车的,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6×2/3=4人。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甲擅取乙的油漆漆于自己的家具上,双方未就油漆后家具的所有权归属达成协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此属附合,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 B.此属附合,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 C.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 D.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加工指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本题中,甲是将乙的油漆用于自己的家具上,属于附合,选项C、D不当选。(2)动产附合于动产,附合的动产有主从之别的,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附合物。本题中,家具可视为主物,因此甲取得所有权,选项B不当选,选项 A 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内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妻子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为李某与张某共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为李某与张某共有,不构成善意
  •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实际为李某与张某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2)选项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实际支付。(3)选项C: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4)选项D: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