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1万吨煤,总价款700万元,价款由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支付700万元煤炭款,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请求支付,若未支付,甲公司可以让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加油站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向丙公司分配加油站营业利润。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建加油站,为获融资,乙公司向戊银行借款,以在建加油站抵押,双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2023年6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丁公司长期停工,加油站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得知此事的丙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后停止付款,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以自己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以防因乙公司加油站无法营业给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同意由其个人向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与丙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孙某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在乙公司不履行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由自己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明确表示同意,也未提出异议。经乙公司催促,加油站重新开工,乙公司为尽快营业,在加油站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便入驻使用,后加油站因部分屋顶漏雨不得不停业维修,乙公司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未按期交付加油站致使乙公司推迟营业的损失,丁公司以其在乙公司催促后已交付为由拒绝。乙公司还要求丁公司赔偿屋顶质量瑕疵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丁公司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戊银行对在建加油站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要求3]

保证人钱某的保证方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要求4]

孙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并说明理由。

[要求5]

在丁公司经乙公司催促后将加油站建成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推迟营业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要求6]

丁公司是否可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就质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10节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抵押权于2023年6月5日设立。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根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甲公司)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钱某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孙某对乙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5]
答案解析:

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赔偿因推迟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公司可以乙公司已使用加油站为由,拒绝就质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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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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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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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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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乙尚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已入住,即所买卖的房屋已交付,房屋损失应由甲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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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贷款人提供借款”要件的有(  )。

  • A.

    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 B.

    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C.

    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 D.

    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选项A当选。(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选项B当选。(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选项C当选。(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选项D当选。(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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