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前,应由何级人民法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要求2]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要求3]
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要求4]
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
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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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要求2]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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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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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④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选项A、C不当选。(2)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选项B当选。(3)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职工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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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选项A不当选。重整计划中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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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15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选项A不当选。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非部分)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选项B不当选。债务人继续保留担保物的,担保财产价值应当结合担保物未来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评估,不得简单按照清算价值确定,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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