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拓展练习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④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选项A、C不当选。(2)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选项B当选。(3)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职工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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