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B.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抵减
  • C.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得结转下期抵减
  • D.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继续抵减至零为止
  • E.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A、C,抵减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选项D、E,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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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 A.10
  • B.30
  • C.15
  • D.45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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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它要依据(  )按月或按季填报。
  • A.资产负债表
  • B.小企业会计准则
  • C.留存利润表
  • D.应税所得表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或按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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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2020年1月税务师在对某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预审时发现企业将专项工程耗用材料列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1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该企业按月结算利润且2019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完成。其正确的调账分录是(  )。

  • A.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管理费用100000

  • B.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0

  • C.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 D.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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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核算的专栏有(  )。
  • A.转出多交增值税
  • B.减免税款
  • C.出口退税
  • D.转出未交增值税
  • E.销项税额抵减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方专栏

贷方专栏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

出口退税

已交税金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转出多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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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食品公司2023年2月与其他企业订立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一份既有产品买卖业务又有承揽业务的电子合同,总金额100万元。2023年3月公司转让一处外购的旧厂房,转让价格1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另外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经营模式改变,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知公司原注册资金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可以。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予退税或者抵缴税款。
[要求2]
答案解析:

(1)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60×0.3‰×10000=180(元)。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相等,应缴纳印花税=100×0.3‰×10000=300(元)。

[要求3]
答案解析: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应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转让旧厂房(存量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三种情况。
(1)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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