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受托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在相关企业发现如下业务处理并收集有关资料,假定所有涉及企业均为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元,适用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都准确。
资料1:在A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投资乙公司占比10%,2023年7月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转增实收资本决议,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5000000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将乙公司转增实收资本的决议和有关资料留存,未作会计处理。
资料2:在B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用设备,租赁期限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支付租金不含税30万元。租赁设备初始计量、计提折旧、确认利息和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827809.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72190.4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900000
(2)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275936.5
贷: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275936.5
(3)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支出35595.8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35595.8
(4)支付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贷:银行存款339000
B公司上述核算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资料3:在C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购进并暂估入账,于2023年9月收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与暂估价格一致为400000元。收到发票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0
贷:银行存款452000
经审核,该批货物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己出售40%,C公司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剩余部分已在2023年7月全部出售,并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
资料4:在D公司(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研发支出”发生额3000000元。经审核:
(1)当年共有6个研究开发项目,都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相关资料齐全并留存备查。
(2)研究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研究开发费与“研发支出”金额一致,均为3000000元。
(3)2023年8月委托境内某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00元,税额4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
贷:银行存款84800
(4)2023年6月购置研发活动专用仪器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00元,税额15600元。购入和2023年度折旧(汇总)的会计处理: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
贷:银行存款135600
②计提折旧(汇总)
借:研发支出12000
贷:累计折旧12000
该专用仪器D公司选择2023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料5:在E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将持有丙公司15%股权以4500000元转让,转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4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4068000
投资收益432000
经审核,这部分股权系2021年11月以自产货物对丙公司股权投资获取,投资时,自产货物的成本(计税基础)为3000000元,双方约定按含税公允价值4068000元对丙公司投资获取15%股权;E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00000元,税额468000元。投资完成后,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4068000元;按非货币性投资转让所得选择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用于投资自产货物的转让所得600000元金额作纳税调整减少后,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的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增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120000元。
请按要求回答以下问题。回答“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时,应说明调增、调减及其金额;不需要纳税调整的,也请说明原因。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过程,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