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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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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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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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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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要求2]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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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根据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公司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要求3]
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但无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答案解析:庚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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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选项A不当选。重整计划中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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