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甲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4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4年7月,公司要求庚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乙公司提出的关于甲公司破产和解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要求2]

丙公司是否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要求3]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要求4]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丁公司是否有权申报债权?丁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根据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公司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要求3]
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但无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答案解析:

庚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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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

  • A.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 B.

    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 C.

    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 D.

    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选项A不当选。(2)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而非破产人), 不构成别除权,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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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A公司向B银行借款80万元,由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由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裁定和解。B银行申报80万元债权参加和解程序,在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中,B银行的债权被调整至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

  • B.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归于消灭

  • C.

    B银行可以就因和解协议调整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

    B银行不能就和解协议调整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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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B.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但相互间设置的物权担保继续有效

  • C.

    采用程序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D.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则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选项A当选;(2)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即程序合并破产),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选项C当选;(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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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是(      )。
  • A.债务人
  • B.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组
  • C.管理人
  • D.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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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下列破产债权中最先获得清偿的是(      )。
  • A.行政罚款
  • B.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 C.债务人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
  • D.刑事罚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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