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甲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4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4年7月,公司要求庚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乙公司提出的关于甲公司破产和解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要求2]

丙公司是否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要求3]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要求4]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丁公司是否有权申报债权?丁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根据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公司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要求3]
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但无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答案解析:庚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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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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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  )。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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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B.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C.

    采用程序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D.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则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选项A当选;(2)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即程序合并破产),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选项C当选;(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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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要求2]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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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在任何媒体上提前披露
  • B.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可以采取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在支付部分价款后即可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 C.债务人继续保留担保物的,可以简单按照清算价值确定担保财产价值
  • D.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15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选项A不当选。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非部分)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选项B不当选。债务人继续保留担保物的,担保财产价值应当结合担保物未来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评估,不得简单按照清算价值确定,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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