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选项A当选。


3月21日,B公司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
4月3日,甲公司发布《关于收购人B公司变更要约收购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收购人B公司决定调整本次要约收购的价格,原要约收购价格为7元/股,现变更为9元/股。
甲公司的股东张某于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22日,因持续看好甲公司的未来发展,张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B公司可以变更收购要约,提高收购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本题中,B公司在4月3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在变更要约时,不得存在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是提高收购价格,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股东张某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张某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23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24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0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24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25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25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25年3月26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25年3月28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不能撤回预受。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受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选项A: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2)选项B:预受要约的股票将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该股东未撤回预受,则不得转让。(3)选项D: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资产出让方为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此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该期限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