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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的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 B.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 D.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甲乙丙丁对共有房屋享有的份额相同,故甲乙丙丁各享有1/4份额。(2)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除甲外再需要两人同意,即可拆旧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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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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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C.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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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除非甲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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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利用乙的树根,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精美根雕。双方为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拥有该根雕所有权的是(  )。
  • A.
  • B.
  • C.国家
  • D.甲、乙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本题中,甲为加工树根形成根雕之人,甲取得根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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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吴某和李某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23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生效。后李某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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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 D.乙将手机转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选项A不当选。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当选),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不当选)。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将手机转让,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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