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某失物招领处将一块已经超过招领期限的手表以拍卖方式卖给甲,乙盗得该表并赠与丙,丙将该表丢失,被人拾起又送到招领处。经查,该手表原为丁所有,该表的所有权属于(  )。
  • A.
  • B.
  • C.
  • D.甲、丙、丁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甲以合法(拍卖方式得到该表,属于正当取得。乙盗窃赠与丙,丙未善意取得(盗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故该表依然属于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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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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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C.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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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甲、乙按份共有一台电脑,甲占70%的份额,乙占30%的份额。2024年3月1日,因电脑显示器故障,甲、乙将电脑送至丙电脑维修部维修。2024年3月4日,丙电脑维修部完成维修,通知甲、乙10日内取回电脑并支付维修费500元。截至2024年3月15日,甲、乙均未取电脑或支付费用。

另查,甲、乙双方对电脑的管理、处分等事项未作任何约定;丙电脑维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要求2]
答案解析: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要求3]
答案解析: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对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之间按份承担。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要求4]
答案解析: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本题符合留置的条件,丙有权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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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未经乙同意,利用乙所有的树根雕刻成一件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根雕作品。双方因该根雕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根雕的所有权应归属于(  )。
  • A.
  • B.
  • C.国家
  • D.甲、乙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本题中,甲为加工树根形成根雕之人,甲取得根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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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外债务,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债权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时,由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管理
  • C.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
  • D.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A不当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选项B不当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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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2)选项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实际支付。(3)选项C: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4)选项D: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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