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23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24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0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24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25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25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025年3月26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25年3月28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要求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要求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要求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要求5]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6]

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5节 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要求2]
答案解析: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应当向林森木业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题目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购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而且要约价格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要求4]
答案解析: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求5]
答案解析: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要求6]
答案解析: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不能撤回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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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  )。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控股股东
  • B.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

  •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目的在于获得或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选项A当选;(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选项B当选;(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选项C不当选;(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选项D当选;(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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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B公司撤销该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B公司可以变更收购要约,提高收购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本题中,B公司在4月3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在变更要约时,不得存在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是提高收购价格,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要求3]
答案解析:

股东张某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张某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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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有关媒体关于丙公司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作、合伙、联营关系时,应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有关媒体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丙公司与乙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收购完成后,二者所持的股份合计为30%,并未超过30%,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无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甲在大华公司持有31%股份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其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增持的股份未超过2%,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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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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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收购场合,转让股份的控股股东负有的特定法律义务是(  )。

  • A.

    应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作出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B.

    应在过渡期内清偿其对公司尚未清偿的负债

  • C.

    应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 D.

    应在过渡期及时改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且改选成员不得少于1/3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选项B: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2)选项C: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3)选项D: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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