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税务机关采用规定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选项B、C,担保公司、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选项B,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项C,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选项D,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需要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1)甲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不超过扣工资薪金支出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应纳税调增10万元。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应纳税调增20万元。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30(万元)。
(1)甲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的扣除限额=5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
(2)甲企业只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7万元,不得扣除。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7=32(万元)。
(1)甲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2000×0.5%=60(万元)>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120%=960(万元)。
(4)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100-960=﹣1028(万元)。

不考虑减除费用时,文印社的应税经营所得=142-20-2.5-1.5-56=62(万元)。
(1)如果在综合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综合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20000×35%-65500)×50%=75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