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属于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选项A当选,选项B、C不当选;(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选项D不当选。

恒达企业与Q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恒达企业为盛大企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向Q银行的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6个月。2022年9月1日,盛大企业与Q银行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将借款数额降为500万元,还款期限变更为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变更后,盛大企业电话通知了恒达企业,恒达企业当即同意继续为新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并未书面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1)选项A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借款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恒达企业应当对变更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当选;(2)选项C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借款合同对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恒达企业仍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2023年4月1日-2023年9月3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