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5-9节 合同的保全、担保、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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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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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A: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4)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选项D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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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B: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选项C:定金一旦交付,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3)选项D: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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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本题中,甲作为债务人、同时继承了弟弟的债权,因此属于混同,债权债务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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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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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如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甲公司盖章后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要求4]
答案解析: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厂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要求5]
答案解析:乙厂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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