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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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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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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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C不当选;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选项B不当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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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企业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2024年2月5日。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企业于2024年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在该日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某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题中,张某已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分期支付300万元全额房款,故可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向乙企业背书转让(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时注明“不得转让”,但乙企业作为后手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因此甲公司对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企业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协助陈某抽逃出资200万元,因此赵某应当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企业作为债权人,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如果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本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尚未缴纳,其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李某的抗辩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周某以其持有1%的份额为由仅赔付0.5万元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关于债务分担比例的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本题中,债权人钱某有权要求合伙人周某承担全部50万元债务,周某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为由拒绝承担全部债务。周某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周某仅同意偿还0.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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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甲银行不享有抵押权,而登记在先的乙银行优先于丙银行受偿。即乙银行优先受偿50万元,丙银行受偿房屋拍卖价款所得剩余的50万元,甲银行不能就房屋价款得到清偿。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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