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于同一种类别的股份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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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公告该收购协议
  • B.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 C.协议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收购
  • D.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0%股份的,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选项 A、B 不当选;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选项 C 不当选。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而进行要约收购。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如果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触发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能够遵守前述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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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偿付。现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且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对于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乙公司拟行使撤销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公司偿还乙公司 20 万元
  • B.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 C.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丙公司承担
  •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的 2 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选项 A不当选,选项B当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C不当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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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3 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 年的长期时效期间。选项 C 当选。

【知识链接】

3 年普通时效期间和 20 年长期时效期间适用的情形有什么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对比如表所示: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是否适用延长规定

是否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 年普通时效期间

×

20 年长期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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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纸质)无效的有(  )。
  • A.背书人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
  • B.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 C.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码记载为“5000”
  • D.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 A 不当选;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选项 B 当选;《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 C 当选;付款日期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选项 D 不当选。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七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票据到期日,即付款日期,是电子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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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 5/9(> 1/2)通过。
[要求2]
答案解析: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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