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1 年 8 月 17 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 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 110 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约定若赵某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2021 年 8 月 19 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 月 20 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 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2022 年 8 月 15 日, 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 10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 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 15 万元。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 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 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2022 年 8 月 31 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 8 月 19 日设立。根据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日起抵押权设立。本题中,2021 年 8 月 19 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故 8 月 19 日抵押权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属于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要求3]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本题中,赵某、钱某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 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所以钱某不得主张转让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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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有关人员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的是(  )。
  • A.

    发起人王某于 2014 年 4 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

  • B.

    董事郑某于 2014 年 9 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 800 股一次性转让 

  • C.

    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0 000 股,2014 年 9 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 2 600 股 

  • D.

    总经理李某于 2015 年 1 月离职,2015 年 3 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选项 A 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 过 1 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选项 B 当选,选项 C 不当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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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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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林某对小汽车属于租借而来,因此属于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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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赵某、钱某和孙某共有一套四合院,份额分别为30%、30%和40%。 三人约定轮流使用该房屋。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在赵某居住期间,该四合院屋顶瓦片脱落砸伤路人李某,李某请求赔偿,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若赵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向钱某和孙某追偿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部分的赔偿款
  • B.李某只能请求赵某、钱某和孙某按各自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 C.李某只能请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权请求钱某和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D.赵某、钱某和孙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按份共有中,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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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0年 8 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 100 万 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 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3年 9 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 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 200 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 年 2 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 10% 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 5% 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4年 5 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 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故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 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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