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人退伙有哪些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及适用情形(条件)如下表所示:
| 类型 | 适用情形(条件) | |
自愿退伙 (合伙人自己想走) |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 同时满足: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合伙人不得不走) | 当然退伙 (客观障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除名 (主观过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选项 A 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 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选项 B 当选,选项 C 不当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 D 不当选。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故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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