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要求2]
答案解析: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承兑人,也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要求3]
答案解析:

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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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股票的转让 ,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B.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 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D.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选项 B 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选项 C 不当选。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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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按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 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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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B.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 C.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 D.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均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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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B.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 C.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收购,属于要约收购
  • D.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 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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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    )。
  • A.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
  •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选项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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