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赵某对戊县派出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戊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 B.

    王某对丙县财政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C.

    张某对甲市乙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D.

    李某对丁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选项 A 不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选项 B 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选项 C 当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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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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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因此赵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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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下列关于甲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 B.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D.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选项A不当选。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选项 B当选。未明确说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选项C不当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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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再审
  • B.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C.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 D.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停止判决的执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选项A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当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选项B不当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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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0 年 8 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 100 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 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 年 9 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 200 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 年 2 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 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 5% 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 年 5 月, 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故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

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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