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选项D);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④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选项C);⑤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⑥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⑦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选项A);⑧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⑨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⑩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⑪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发行人拟增加注册资本,不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不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选项B不当选。

(1)选项A: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2)选项B: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3)选项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选项C不当选。


(1)不论发行人在哪个板块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选项A不当选。(2)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选项B当选,选项C不当选。(3)不论发行人在哪个板块上市,不论向特定对象发行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均应当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选项D不当选。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选项A不当选。(2)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选项D不当选.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