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选项A: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2)选项B: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3)选项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选项C不当选。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选项A不当选。(2)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选项D不当选.

(1)只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才存在自行销售的例外情况,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承销(代销或者包销),选项B不当选;(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选项C不当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公开发行债券强制受托管理,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约定受托管理)选项A不当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选项D不当选。

美好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状况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当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美好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00万元(1800÷3),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计算的年利息为500万元(50000×1%),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初步发行方案中关于的转股期限的规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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