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对职工代表比例没有要求;(2)选项B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2个月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4年4月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持股事项的议案中包含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1)选项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


2023年8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将股东出资期限从50年调整为10年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的效力是( )。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2)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决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