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3-4节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1)选项A:董事人数虽然为4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B:“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单个监事不行);(3)选项C:李某持有的股份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股本总额的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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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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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现在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大学同学、战友不在此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乙:现在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丙: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丁: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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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为8人,超过了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半数,符合会议召开条件,选项A当选;赞成票为5票,未超过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半数(赞成票至少应为6票),该决议不能通过,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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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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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作出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

    甲拟将股权转让给戊,无需乙、丙、丁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乙、丙、丁

  • B.

    若乙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只需要通知公司即可

  • C.

    若丙将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庚,则由庚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 D.

    若丁死亡,其妻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则其妻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 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选项B: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3)选项C: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选项D: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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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刘某和朱某设立一家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方案中,属于该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可以采用的有(  )。

  • A.

    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

  • B.

    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董事;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

  • C.

    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董事;设成员为15人的监事会

  • D.

    设成员为21人的董事会,并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但不能不设监事。(2)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不设上限。(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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