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本题中,甲为加工树根形成根雕之人,甲取得根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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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除非甲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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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故只要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即有效。

注意:本题问的是转让行为有效与否,而非选项中反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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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于2024年1月5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要求2]
答案解析:丙主张撤销与乙之间的转让行为,并要求乙返还5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乙将赝品作为真迹转让,属于欺诈。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题中,乙应当向丙返还购买赝品支付的5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丙可以取得该书画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要求4]
答案解析:丁不可以取得该书画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受让人无偿受让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本题中,如果乙无偿转让该书画的真迹给丁,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不能取得该书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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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外债务,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债权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时,由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管理
  • C.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
  • D.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A不当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选项B不当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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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内购得的房屋,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妻子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为李某与张某共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为李某与张某共有,不构成善意
  •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实际为李某与张某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2)选项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实际支付。(3)选项C: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4)选项D: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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