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除非甲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立即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第3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未经乙同意,利用乙所有的树根雕刻成一件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根雕作品。双方因该根雕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根雕的所有权应归属于(  )。
  • A.
  • B.
  • C.国家
  • D.甲、乙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本题中,甲为加工树根形成根雕之人,甲取得根雕所有权。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欲将其份额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将其份额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丁对甲的份额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 B.同等条件下,甲、丙、丁对乙的份额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转让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D.甲、丙、丁可以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选项B: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3)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 D.乙将手机转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拾得遗失物不导致原所有权人(甲)丧失所有权,乙作为拾得人无权取得手机所有权,仅负有返还义务(选项A不当选。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当选),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不当选)。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将手机转让,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外债务,由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债权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时,由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管理
  • C.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
  • D.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A不当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选项B不当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2)选项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实际支付。(3)选项C: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4)选项D: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