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约束力,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不受其约束
  • B.重整计划中的公开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 C.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人民法院、债权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 D.重整投资人未按投资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相关约定履行义务,管理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选项A不当选。重整计划中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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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

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对债务人正在使用的一台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 B.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 C.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D.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选项A当选;(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还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B不当选;(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C当选;(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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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A公司向B银行借款80万元,由C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由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裁定和解。B银行申报80万元债权参加和解程序,在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中,B银行的债权被调整至5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
  • B.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归于消灭
  • C.B银行可以就因和解协议调整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

    B银行不能就和解协议调整而未受清偿的30万元部分请求保证人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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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  )。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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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B.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C.

    采用程序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D.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则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选项A当选;(2)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即程序合并破产),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选项C当选;(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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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要求2]
答案解析:

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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