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选项C,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选项D,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拓展练习
选项D,技术转让的免征额度是技术转让所得的500万元以内,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选项E,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选项A、B,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项E,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综上选项C、D当选。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选项A,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B,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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