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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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对沪港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
  • A.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B.内地企业投资者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C.香港企业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 D.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综上选项D当选。

有关内地企业投资者及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对方交易市场股票的税收政策:

投资方被投资方转让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内地企业香港H股上市公司征税持有满12个月免税境内企业自行申报
香港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免征征税A股上市公司代扣并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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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C.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D.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E.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按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选项E,对于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税法明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协商确定。选项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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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所得,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取得的所得
  • B.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第三个获利年度取得的所得
  • C.获利5年后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所得
  •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E.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选项B、C,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选项E,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综上可知选项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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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300×10%=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68×25%-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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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1)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200×10%=20(万元)。

(2)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专用设备原计税基础的50%=(200+10)×50%=105(万元)<改造投入120万元,所以智能化改造可以抵免税额=105×10%=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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