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
①门票收入应按照“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②现场舞台广告及赞助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艺人形象T恤收入应按照“销售货物”税目征收增值税。
(2)应按“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3)税目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4)艺人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艺人甲、乙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采用劳务报酬税目。
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为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
①企业收到的由财政部拨款发电入网补助按光伏发电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企业收到的科技局拨款新能源研发补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①企业试运营阶段取得的并网售电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若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用于销售,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
②企业试运营阶段取得的并网售电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①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选项C)
④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
⑥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选项B)
⑦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⑨申请人依照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⑩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少计的增值税税额=14÷(1+13%)×13%=1.61(万元)。
少计的附加税费=1.61×(7%+3%+2%)=0.19(万元)。
少计的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费合计=1.61+0.19=1.8(万元)。
多计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1.8万元。
少计的增值税税额=180×13%=23.4(万元)。
少计的附加税费=23.4×(7%+3%+2%)=2.81(万元)。
少计的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费合计=23.4+2.81=26.21(万元)。
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18.55万元。
【提示】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支出139.4万元。
捐赠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80万元,视同销售确认成本116万元,税法上确认营业外支出203.4万元。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1350-1.8-26.21=1321.99(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1321.99×12%=158.64(万元)。
应纳税调增=203.4-158.64=44.76(万元)。
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0(视同销售收入)-116(视同销售成本)-(203.4-139.4)(营业外支出差异)+44.76(捐赠)-26.21=18.55(万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准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3×60%=25.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00+180)×5‰=25.9(万元),应按照25.8万元税前扣除,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25.8=17.2(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为400万元。
【提示】受托方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80)×30%=1554(万元)。
2024年度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750万元,可全额扣除;2023年度结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120万元可在2024年度扣除,应纳税调减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67.2-1.8+18.55+600-120=863.95(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3.95×15%-55.08=129.59-55.08=74.51(万元)。
奖励款应属于“偶然所得”税目。
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15×20%=3(万元)。
按甲公司的做法,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14.4×10%-210÷10000+0.6×3%=1.44(万元)。
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1.44=1.56(万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税额=23.4÷(1+13%)×13%=2.69(万元)。
应确认的附加税费=2.69×(7%+3%+2%)=0.32(万元)。
合计应确认增值税额及附加税额=2.69+0.32=3.0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9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1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0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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