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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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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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选项A不当选;单个投资者认购单只私募证券基金的限额为实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选项C不当选;私募基金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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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应承担3600元,王某应承担1200元。根据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题中,张某、李某、王某对房屋按份共有,且对费用分摊未作特别约定,因房屋窗户坠落砸伤路人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总的医药费为12000元,在内部关系上,李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30%=3600元,王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10%=12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购房比例为75%,王某购房比例为25%。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且李某和张某互不相让,故按照转让时李某和王某的共有份额比例(3:1)行使。
[要求3]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除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本题中,张某4月1日通知,4月14日李某和王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并未超过15日,故张某不能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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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选项A当选。以下纠纷不适用《仲裁法》:(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C不当选。(2)行政争议,如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选项D不当选。(3)劳动争议,选项B不当选。(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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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A不当选;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选项B不当选;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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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选项B、C、D中的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不当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选项A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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