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张某和甲出资设立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下列关于乙企业说法正确的是(    )。
  • A.张某以劳务出资,无须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
  • B.乙企业设立登记时,需要张某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验证
  • C.甲以需要评估作价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由甲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D.企业合伙协议中应载明合伙期限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A不当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实名验证。选项B当选。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选项C不当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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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李某、王某、赵某3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负债10万元,下列关于合伙人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李某、王某、赵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李某、王某、赵某按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
  • C.李某承担无限责任,王某和赵某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D.李某承担无限责任,王某和赵某无须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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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谈判小组组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谈判小组成员总数可以为8人
  • B.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 C.若谈判小组由9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至少为6人
  • D.谈判小组适用于竞争性谈判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选项B当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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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 A.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 B.交付出资证明之日
  • C.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 D.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有何不同?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如表所示:

财产权利质权生效时间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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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5年甲公司拟更换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选中,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    )。
  • A.赵某,担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乙公司于2021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 B.钱某被剥夺政治权利,2021年7月执行期满
  • C.孙某,因贪污被判刑,2023年执行期满
  • D.李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丙公司2023年7月破产清算完结,李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选项A不当选。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选项B当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选项C当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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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人除名情形的有(    )。
  • A.执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 B.故意造成企业损失
  •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C是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不当选。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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