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居住用商品房,对该套住房分别拥有60%、30%、10%的份额。三人对物业费用和其他费用分摊及共有份额处分事项均未作特别约定。2025年2月1日,该套住房窗户被大风吹落,砸伤路人赵某。因李某和王某出差在外,张某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之后张某请求李某、王某各分担4000元,李某、王某以分担不公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2025年4月1日,张某电话通知李某和王某,其拟将该套住房60%的份额以30万元转让给周某,付款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李某、王某均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后再答复是否购买。2025年4月10日,张某与周某签订出售该套住房60%份额的合同。4月13日,周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现金。4月14日,李某和王某均向张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套住房60%份额,且互不相让。张某以李某、王某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了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李某、王某应各自承担的医药费分别是多少元?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若李某、王某有权购买该套住房60%的份额,且对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两人购房比例分别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张某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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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应承担3600元,王某应承担1200元。根据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题中,张某、李某、王某对房屋按份共有,且对费用分摊未作特别约定,因房屋窗户坠落砸伤路人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总的医药费为12000元,在内部关系上,李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30%=3600元,王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10%=12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购房比例为75%,王某购房比例为25%。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且李某和张某互不相让,故按照转让时李某和王某的共有份额比例(3:1)行使。
[要求3]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除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本题中,张某4月1日通知,4月14日李某和王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并未超过15日,故张某不能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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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周某外甥能否考上重点大学属于不确定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双方法律行为,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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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选项A不当选;单个投资者认购单只私募证券基金的限额为实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选项C不当选;私募基金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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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选项A不当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选项B当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C当选。《公司法》并未禁止监事在任期内辞职,但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什么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对比如表所示: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组成 | 3 人以上;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 1/3 | ||
是否设立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 1 名监事 | ||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监事 | —— | ||
会议频率 | 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 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 |
会议召集主持 | 监事会主席→过半数监事推举 1 名 |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过半数监事推举 1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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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不当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C不当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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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C是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不当选。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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