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居住用商品房,对该套住房分别拥有60%、30%、10%的份额。三人对物业费用和其他费用分摊及共有份额处分事项均未作特别约定。2025年2月1日,该套住房窗户被大风吹落,砸伤路人赵某。因李某和王某出差在外,张某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之后张某请求李某、王某各分担4000元,李某、王某以分担不公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2025年4月1日,张某电话通知李某和王某,其拟将该套住房60%的份额以30万元转让给周某,付款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李某、王某均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后再答复是否购买。2025年4月10日,张某与周某签订出售该套住房60%份额的合同。4月13日,周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现金。4月14日,李某和王某均向张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套住房60%份额,且互不相让。张某以李某、王某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了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李某、王某应各自承担的医药费分别是多少元?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若李某、王某有权购买该套住房60%的份额,且对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两人购房比例分别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张某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应承担3600元,王某应承担1200元。根据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题中,张某、李某、王某对房屋按份共有,且对费用分摊未作特别约定,因房屋窗户坠落砸伤路人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总的医药费为12000元,在内部关系上,李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30%=3600元,王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10%=12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购房比例为75%,王某购房比例为25%。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且李某和张某互不相让,故按照转让时李某和王某的共有份额比例(3:1)行使。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除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本题中,张某4月1日通知,4月14日李某和王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并未超过15日,故张某不能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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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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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周某和外甥约定,若外甥考上重点大学奖励一辆车,该约定行为属于(    )。
  • A.附期限法律行为
  • B.附条件法律行为
  • C.多方法律行为
  • D.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周某外甥能否考上重点大学属于不确定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双方法律行为,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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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格式条款
  • B.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
  • C.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 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选项D当选。(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选项C当选。(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选项A当选。(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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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4年1月15日,赵某、钱某、孙某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身份分别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赵某、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

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通知李某后在该保险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4月10日,赵某与妻子李某领取离婚证书。4月12日,赵某携带批注后的保险单,去甲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后妻子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该身故受益人变更于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于3月5日生效。

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妻子周某商量后,在保险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周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钱某女儿向甲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日,孙某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6月5日,孙某与其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险单上批注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女儿持保险单请甲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孙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2025年3月5日变更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可以主张变更生效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即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受益人之时。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钱某变更受益人时,仅在保险单上批注,未通知甲保险公司,所以钱某的变更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孙某妻子吴某去世时,保险事故发生,孙某在吴某去世后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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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赵某、钱某、乙公司为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其中赵某、乙公司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公司委派王某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下列关于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有(    )。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甲合伙企业
  • B.赵某和乙公司应定期向钱某报告甲企业财务状况
  • C.钱某有权监督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D.钱某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选项A不当选。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选项B当选。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C当选。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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