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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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A当选;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选项B、D不当选;选项C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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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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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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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A不当选。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实名验证。选项B当选。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选项C不当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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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有何不同?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如表所示:
| 财产权利 | 质权生效时间 |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 基金份额、股权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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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甲银行不享有抵押权,而登记在先的乙银行优先于丙银行受偿。即乙银行优先受偿50万元,丙银行受偿房屋拍卖价款所得剩余的50万元,甲银行不能就房屋价款得到清偿。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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