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请问应在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甲企业该投资行为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甲企业将部分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给个人并签订了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缴纳请说明所属税目?

本小问共4分。
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1分)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1分)
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分)
本小问共4分。
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2分)
交易的是上市公司股票,按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1分)
交易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1分)


本小问共2分。
不需要纳税调整。(1分)
理由: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条件,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税会无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1分)
本小问共1分。
可由甲企业弥补的乙企业的亏损限额=1200×2.6%=31.2(万元)。
本小问共3分。
需要纳税调整。(1分)
理由: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1分)
应纳税调减800×100%=800(万元)。(1分)
本小问共2分。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当年已归集的研发费用金额。(1分)
如果特殊收入金额大于当年研发费用,导致不足冲减时,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0计算。(1分)
本小问共2分。
由委托方加计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1分)
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0.5分)到科技部门(0.5分)进行登记。
本小问共2分。
研发中心办公楼折旧费用(1分)和市场调研费(1分)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本小问共1分。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2400+1400+1600+1300)÷(1-10%)×10%=744.44(万元)。
【提示】实际发生额900万元>限额,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本小问共1分。
应纳税调减。
调减金额=(2400+1400+1600+1300+744.44)=7444.44(万元)。
本小问共2分。
公益事业捐赠扣除限额=4000×12%=480(万元),上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当年发生的公益事业捐赠在限额280万元(480-200)内扣除。(1分)
业务(5)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366.6-280)=-113.4(万元)。(1分)
【提示】税法上认可的捐赠支出=4×80+4×80×13%+5=366.6(万元)。
本小问共2分。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4000×12%=480(万元)。
待扣金额=366.6+200=566.6(万元),因此2024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4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566.6-480=86.6(万元)。(1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则该捐赠支出最迟可结转到2027年扣除。(1分)
本小问共7分。(每空1分)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节选)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
3 | 前三年度(2021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2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3年) | * | 2000000 | * | * | * | 2000000 | |
6 | 本年(2024年) | 3666000 | * | 4800000 | 4800000 | 866000 | * | 866000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11 | 合计(1+2+7) |


本小问共1分。
不能。(0.5分)
理由:李先生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李先生的个人利息支出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0.5分)
本小问共5分。
李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息,应缴纳增值税(0.5分)、个人所得税(0.5分)、城市维护建设税(0.5分)、教育费附加(0.5分)和地方教育附加(0.5分)。
李先生应缴纳的增值税=500×6.5%×6÷12÷(1+3%)×3%=0.47(万元)。(0.5分)
李先生应缴纳的城建税=0.47×7%=0.03(万元)。(0.5分)
李先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0.47×3%=0.01(万元)。(0.5分)
李先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0.47×2%=0.01(万元)。(0.5分)
李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6.5%×6÷12÷(1+3%)×20%=3.16(万元)。(0.5分)
本小问2分。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债资比例不超过2:1,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300×2×6.5%×6÷12=19.5(万元)>实付利息500×6.5%×6÷12=16.25(万元),故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6.25万元。(1分)
②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及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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