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确认应在当期纳税申报前完成。

专家取得的评审费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公司应该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同时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不可以。
【提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新增的加计抵减额=(107-7)×5%=5(万元)。
(4)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7+10=117(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17=3(万元)。
本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5+6=11(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3万元,剩余的8(11-3)万元留待下期抵减。
(5)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3-3=0,无需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80×3%=2.4(万元)。
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