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真题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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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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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确认应在当期纳税申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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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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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税务机关对各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采取的监管和服务制度包括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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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不可以。
【提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新增的加计抵减额=(107-7)×5%=5(万元)。
(4)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7+10=117(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17=3(万元)。
本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5+6=11(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3万元,剩余的8(11-3)万元留待下期抵减。
(5)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3-3=0,无需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80×3%=2.4(万元)。
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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