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拓展练习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和自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选项C)
(2)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选项E)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金融商品转让;(选项A)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10)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此外,上述业务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该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于合伙人全部是自然人,应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出售A公司限售股应缴纳的增值税=200×(30-8)÷(1+6%)×6%=249.06(万元)。
(3)合伙人从甲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A公司分红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
合伙人从甲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A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无须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将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方无须就该部分转增资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纳税调增500000元,再纳税调减500000元。
理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同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纳税调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为5000000×10%=500000(元)。
理由: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企业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金额为275936.5元。
由租赁负债形成的财务费用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金额为35595.8元。
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减,金额为300000元。
2022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0元,待2023年9月取得发票后可以追补扣除160000元,2023年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240000元。
无须纳税调整,由于2023年9月份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法扣除凭证,且金额与暂估价格一致,因此无须纳税调整。
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理由:更正2022年申报表时,直接删除调增的160000元即可。
应纳税调减108000元。
理由: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金额=120000-12000=108000(元)。
委托研发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80000×80%=64000(元)。
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扣除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为120000元。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3000000-80000+80000×80%+108000)×100%=3092000(元)。
应纳税调增360000元。
理由: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所得为600000-120000×2=360000(元)。
不需要。
理由: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所得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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