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的总收入中不包括(  )。
  • A.

    其他业务收入

  • B.

    营业外收入

  • C.

    符合免税收入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D.

    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助

本题来源:真题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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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涉税交易中,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的是  

  • A.

    取得增量留抵退税

  • B.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 C.

    进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D.

    取得异常增值税凭证已抵扣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核实申请,暂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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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查询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专票,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进项税额转出,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 B.转出进项税额,不缴纳滞纳金,缴罚款
  • C.转出进项税额,缴纳滞纳金不缴罚款
  • D.暂时不转出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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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一般纳税人在下列销售情形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 A.

    金融商品转让

  • B.

    销售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

  • C.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

  • D.

    零售劳保用品

  • E.

    批发免税货物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一般纳税人和自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选项C)

(2)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选项E)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金融商品转让;(选项A)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10)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此外,上述业务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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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该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于合伙人全部是自然人,应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出售A公司限售股应缴纳的增值税=200×(30-8)÷(1+6%)×6%=249.06(万元)。

(3)合伙人从甲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A公司分红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

合伙人从甲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A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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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税务师受托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在相关企业发现如下业务处理并收集有关资料,假定所有涉及企业均为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元,适用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都准确。

资料1:在A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投资乙公司占比10%,2023年7月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转增实收资本决议,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5000000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将乙公司转增实收资本的决议和有关资料留存,未作会计处理。

资料2:在B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用设备,租赁期限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支付租金不含税30万元。租赁设备初始计量、计提折旧、确认利息和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827809.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72190.4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900000

(2)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275936.5

 贷: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275936.5

(3)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支出35595.8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35595.8

(4)支付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贷:银行存款339000

B公司上述核算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资料3:在C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购进并暂估入账,于2023年9月收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与暂估价格一致为400000元。收到发票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0

 贷:银行存款452000

经审核,该批货物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己出售40%,C公司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剩余部分已在2023年7月全部出售,并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

资料4:在D公司(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研发支出”发生额3000000元。经审核:

(1)当年共有6个研究开发项目,都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相关资料齐全并留存备查。

(2)研究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研究开发费与“研发支出”金额一致,均为3000000元。

(3)2023年8月委托境内某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00元,税额4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

 贷:银行存款84800

(4)2023年6月购置研发活动专用仪器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00元,税额15600元。购入和2023年度折旧(汇总)的会计处理: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

 贷:银行存款135600

②计提折旧(汇总)

借:研发支出12000

 贷:累计折旧12000

该专用仪器D公司选择2023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料5:在E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将持有丙公司15%股权以4500000元转让,转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4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4068000

   投资收益432000

经审核,这部分股权系2021年11月以自产货物对丙公司股权投资获取,投资时,自产货物的成本(计税基础)为3000000元,双方约定按含税公允价值4068000元对丙公司投资获取15%股权;E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00000元,税额468000元。投资完成后,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4068000元;按非货币性投资转让所得选择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用于投资自产货物的转让所得600000元金额作纳税调整减少后,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的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增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120000元。

请按要求回答以下问题。回答“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时,应说明调增、调减及其金额;不需要纳税调整的,也请说明原因。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过程,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无须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将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方无须就该部分转增资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求2]
答案解析:

先纳税调增500000元,再纳税调减500000元。

理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同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纳税调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要求3]
答案解析:

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为5000000×10%=500000(元)。

理由: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企业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要求4]
答案解析:

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金额为275936.5元。

由租赁负债形成的财务费用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金额为35595.8元。

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减,金额为300000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2022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0元,待2023年9月取得发票后可以追补扣除160000元,2023年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240000元。

[要求6]
答案解析:

无须纳税调整,由于2023年9月份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法扣除凭证,且金额与暂估价格一致,因此无须纳税调整。

[要求7]
答案解析:

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理由:更正2022年申报表时,直接删除调增的160000元即可。

[要求8]
答案解析:

应纳税调减108000元。

理由: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金额=120000-12000=108000(元)。

[要求9]
答案解析:

委托研发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80000×80%=64000(元)。

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扣除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为120000元。

[要求10]
答案解析: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3000000-80000+80000×80%+108000)×100%=3092000(元)。

[要求11]
答案解析:

应纳税调增360000元。

理由: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所得为600000-120000×2=360000(元)。

[要求12]
答案解析:

不需要。

理由: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所得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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