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9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40%。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魏某认缴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应于2022年8月1日前缴清;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仅为10万元。2023年1月5日,由于魏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股东会作出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行为无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刘某补足其出资差额20万元,刘某无力承担。甲公司遂又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魏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行为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魏某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陈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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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有权请求魏某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公司有权请求陈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陈某和孙某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故陈某和孙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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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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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主从关系是基于两个独立存在的物。轮胎属于汽车的一部分,不是主从物关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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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 B 当选。 选项 A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当选。选项 C、D 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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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已经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因此甲保险公司不得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
[要求2]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保险公司已经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受让人王某不得以甲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要求3]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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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选项A当选。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B不当选。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选项C当选。出票人签章为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欠缺此记载事项的,该支票无效。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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