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选项A)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选项B)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拓展练习
选项C,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为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选项A,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因为父母没有年满60周岁,所以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赡养老人。
在成都市租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1500元/月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选项A,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选项B,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①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2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应纳税调减20万元。
②会计上按照成本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1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入,但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10万元。
③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税法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50万元。
④股权转让,税法上应确认的收益=1000-500=500(万元),会计上确认了400万元,故应纳税调增100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600-50=550(万元)。
理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的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退休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向已经离职的员工支付的报酬,与企业的当前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限额=550×14%=77(万元)>60万元,可税前扣除60万元。
②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550×8%=44(万元)>20万元,可税前扣除20万元。
③工会经费支出扣除限额=550×2%=11(万元)<12万元,可税前扣除11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60+20+11=91(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0元。
理由: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银行借款利息是0元。
理由: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2018年7月1日后,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合规票据在税前列支,由于该业务只取得了利息结算单据、未取得发票,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销售(营业)收入×5‰=[2500+500+904÷(1+13%)+15+50]×5‰=19.33(万元)。
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60%=12×60%=7.2(万元);扣除限额1>扣除限额2。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7.2万元。
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装修费用=100÷5×6÷12=10(万元)。
理由: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商铺进行装修花费的100万元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5年)进行摊销,不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①财务人员将该笔财政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不正确。
②理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财务人员拟将该笔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不合理。
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800×12%=96(万元)>待扣金额=15×(1+13%)+10=26.95(万元),因此2024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26.95万元。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节选)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
3 | 前三年度(2021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2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3年) | * | 100000 | * | * | * | 100000 | |
6 | 本年(2024年) | 169500 | * | 960000 | 269500 | 0 | * | 0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 …… | |||||||
11 | 合计(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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