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选项A)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选项B)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选项E)
综上所述,选项A、B、E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当选。选项C、D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不当选。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选项C)、滞纳金(选项B)、罚款(选项A)、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选项A,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5)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选项D)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当选。

选项D,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参照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外的纳税人规定作相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