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选项A)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选项C)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选项B)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拓展练习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明确了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都有征税权,来源国是指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国。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选项D当选。

选项B,新加坡个人到第三国从事劳务活动,要先判定是否构成第三国居民,如果不构成第三国居民,则与中国发生业务往来并从中国取得收入适用于《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构成第三国居民,则与中国发生业务往来并从中国取得收入则适用于中国与第三国的协定。如果与第三国没有协定,则适用中国国内法规定。

选项A,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不是独占的。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选项B、C,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选项C,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选项B、E,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中新税收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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