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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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不是独占的。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选项B、C,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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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属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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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上述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选项A)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选项C)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选项B)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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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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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B、E,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中新税收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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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专门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选项B,中间商、经纪人等一般佣金代理人,属于独立代理人,独立代理人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选项E,母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等形成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应仅凭持股关系而被视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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